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
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
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
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
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
扣除。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保险人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
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自致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勘探、爆破等高风险作业;
(十一)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