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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后(或续保生效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认有必要进行的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手术时,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同时对该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含三十日)内(续保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认有必要进行的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手术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手术是指全乳房切除手术及子宫切除手术。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自杀、故意自伤及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保险人作出声明,且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疾病除外);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