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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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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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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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