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终末期疾病或未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18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终末期疾病之日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之日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轻症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后,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和第一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大于三百六十五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轻症疾病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二次,给付满二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