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我们将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您通过在本公司释义6 购买各类产品所获得的所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以三万元人民币为限。在我们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二、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从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九十天的限制。我们将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我们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五、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经我们核准后,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我们将从全残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以上第二、三、四、五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之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如果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将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通过在本公司 购买各类产品所获得的所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以三万元人民币为限。在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从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九十天的限制。将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不幸全残,经核准后,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将从全残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女性原位癌、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二、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女性原位癌 |
约定保额 x 10% (保单生效90天内确诊女性原位癌,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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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重大疾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保单生效90天内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或严重类风湿关节炎,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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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导致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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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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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系统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两年内自杀、酗酒斗殴、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