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 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我们将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您通过在本公司 购买各类产品而获得的所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以三万元人民币为限。在我们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二、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四十五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所生育的新生婴儿在被分娩二十八天后仍然生存,并且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从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客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九十天的限制。我们将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六、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七、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残释义8,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我们将从全残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
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以上第四、五、六、七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之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 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 如果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不幸全残,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将从全残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 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客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九十天的限制。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 并经医生 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将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 通过在 购买各类产品而获得的所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以三万元人民币为限。在给付女性原 位癌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 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四十五天后,如果在怀孕期间经医生确诊初 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在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如果所生育的新生婴儿在被分娩二十八天后仍然生存,并且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 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保险金。在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立即终止。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以一次为限。 |
责任免除
一、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女性原位癌、妊娠期综合并发症、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妊娠期综合并发症、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
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
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二、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须知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陈小姐,今年26岁,怀孕2个月,投保真心呵护保障计划 ,计划包含附加母婴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保费626元,交费10年,保障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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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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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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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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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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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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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确诊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或阴道癌,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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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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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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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已领取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已领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 或严重类风湿关节炎,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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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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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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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已领取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已领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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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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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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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已领取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已领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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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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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已领取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已领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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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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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已领取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已领取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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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综合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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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45天后确诊,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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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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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新生婴儿分娩二十八天后仍然生存,并确诊疾病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