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保险责任:
1、高中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和十七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分别按100%的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最后一期高中教育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2、身故保险金
投 保人选择趸交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有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其后身故,本公司 按所有尚未给付的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选择期交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有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开始日或其后身故,本公司按所有尚未给付的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3、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公司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在本公司核准前,被保险人仍应按时交纳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核准后,本公司将退还在核准期间所收到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的保障生效后,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若分别在年满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和十七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分别按100%的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在给付最后一期高中教育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投保人选择趸交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前身故,无息退还所有已交保险费;若在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其后身故,按所有尚未给付的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人选择期交保险费的,若在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无息退还所有已交保险费; 若在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开始日或其后身故,按所有尚未给付的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若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经核准后,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在核准前,仍应按时交纳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在核准后,将退还在核准期间所收到的保险费。 |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大李为他5岁的儿子小李投保保额10,000元,交费至小李15周岁,年交保险费2, 882元,共交保费28, 820元。自大李投保后小李即享有:
1、高中教育保险金:
在小李十五至十七周岁的三年高中学习期间内,其将每年领取10,000元的高中教育保险金,共计30,000元。
2、身故保障:
1)开始领取高中教育保险金前:所有已交保险费;
2)开始领取高中教育保险金后:所有未领取高中教育保险金,即本公司保证其已领高中教育保险金总额与身故保险金之和为30,000元。
3、豁免保险费:
如果大李在交缴费期间身故或全残,公司将在大李发生不幸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6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释义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投保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斗殴,酗酒,自杀及故意自伤;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释义14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7)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投保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10)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高中教育金 |
约定保额 (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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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交费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已满1年 | 教育金总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
分期交费身故 | 未满15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5周岁 | 教育金总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患艾滋病、进行高风险活动、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