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禧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禧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禧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合同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五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 至五十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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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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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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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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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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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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