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等待期。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生 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在该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 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倍数乘以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该轻症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8 引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生效时的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倍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生效时的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倍数如下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 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轻 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在该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 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倍数乘以 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该给付 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重 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 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重 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生效时的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倍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五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
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疾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
重大疾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保单生效时年龄所对应的给付倍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