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每月给付年金。首年度的每月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同时每月年金金额将每三年以首年度每月年金金额的10%递增。
本合同的保证年金领取期为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金额,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二十年年金后仍然生存,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直至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早者,同时本合同的年金给付责任立即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一个月。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年金 | 如果在年金给付开始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每月给付年金。首年度的每月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同时每月年金金额将每三年以首年度每月年金金额的10%递增。 合同的保证年金领取期为二十年。如果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金额,同时合同终止;如果领满二十年年金后仍然生存,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直至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早者,同时合同的年金给付责任立即终止: (1)身故; (2)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一个月。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谁能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年金给付开始日前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证年金领取期内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金额的现值释义12。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金额的现值。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金额的现值。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金先生,35岁,投保了年年金禧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额10万元,交费20年,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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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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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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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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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 (年金领取日起至身故或85岁,每月领取一次,每三年每月可多领取(基本保额×1%×10%),未领取满20年,一次性给付受益人)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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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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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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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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