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意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释义5,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3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因乘坐释义6公共交通工具释义7或因驾驶或乘坐自驾汽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2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意保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意保意外住院补贴 医疗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释义4的150%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 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 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或全残,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情况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3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因驾驶或乘坐自驾汽车期间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 幸导致身故或全残,在已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情况 下,将另外按其身故或全残时2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意保意外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释义19、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1)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
(12)猝死、精神失常或错乱;
(13)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14) 任何从事条款约定职业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承担普通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承担意外和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发生上述第(10)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将承担普通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不承担意外和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醉酒、药物过敏、猝死、怀孕或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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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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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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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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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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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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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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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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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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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公共交通或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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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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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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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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