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发生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
发生全残,我们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身 故,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 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发 生全残 ,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 发生全残,将按1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将按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 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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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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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险保单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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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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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全部保费)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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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0%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全部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