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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含)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界定的重大疾病、附表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种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三百六十五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三百六十五日,我们都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降为零,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全面保障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一百八十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一百八十日,我们都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我们按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三、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为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全面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六、豁免保险费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我们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对于本附加合同以上第一、四、五项保险金及其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含)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一所界定的重大疾病、附表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种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三百六十五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三百六十五日,保险公司都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一百八十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都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为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21导致的全面保障责任事故。
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
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成骨不全症”及“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北大方正爱无忧两全保险(定期版) | 至70周岁年 | 20年 | 10850 |
附加险 | 北大方正附加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 至70周岁年 | 20年 | 625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无息返回主险和附加险所交保费 |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含)内,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一所界定的重大疾病、附表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保险公司无息返还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最多3次,每次50万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种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三百六十五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三百六十五日,保险公司都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最多3次,每次15万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至少为一百八十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都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额外给付25万 |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为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50万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同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一起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爱无忧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豁免保险费 | 50万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