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尊享守护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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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6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满期可领取满期金,还有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可领取和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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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按其身故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期满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3)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一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日的间隔期10至少为一百八十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无论确诊日的间隔期是否达到一百八十日,保险公司都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为附加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被保险人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剩余应交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对于附加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其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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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85种重疾、45种特定疾病、少儿特定重疾保障,确诊...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 :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等待期:有
4.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5.重大疾病关爱津贴:有
6.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7.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8.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有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90种重疾保障,满期还可领取满期金。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满期保险金:有
3.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等待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