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十八日(含)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等待期满后,我们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若您未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则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一百八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延续期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需与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且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
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若您未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则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一百八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若您未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则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一百八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首次投保合同或非连续投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十八日(含)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等待期满后,保险公司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若您未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则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一百八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延续期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需与延续期前一个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且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住院治疗,若您未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则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一百八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和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导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且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若您未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则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后第一百八十日(含)或被保险人出院之日(含),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在生效前已患的疾病,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12)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5)疗养、康复治疗,预防、保健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6)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
(17)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矫正手术、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8)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矫形或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符合本合同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成骨不全症”及“严重的脊髓小脑变性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符合本合同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10)的限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