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祥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祥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12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祥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其身故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祥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祥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120%; 2、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瑞祥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款》的现金价值。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