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2012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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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境外援助 二、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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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授权指定的旅行援助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援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医疗保险金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当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满36小时,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垫付在中国境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住院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检查费、会诊费、理疗费、药品费以及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治疗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


(2) 病情需要入住ICU病房费用。


保险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垫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一次或累计垫付的费用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 境外援助


1. 医疗运送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紧急救治,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履行以下紧急医疗运送:


(1) 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地运送到初诊医疗机构;


(2)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须转院治疗的,援救机构将被保险人从初诊医疗机构转送到医疗条件适合的医院治疗;


(3)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转院;


(4)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2. 转运回国费用


(1) 在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可以旅行时,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医疗护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2)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所在的城市,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保险责任终止。


(4)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发生更改日期或升舱费用,由救援机构支付。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支付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机票。


保险人承担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职责,一次或累计履行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履行下列保险责任。


(1) 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


(2) 当地火葬及遗骨转送回国。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事故发生国家的火葬费,并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的费用为标准)。


(3) 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


上列保险责任以外的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手续费用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救援机构将不承担费用支付责任。


保险人承担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履行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为方便安排后事,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亲友前往处理后事,负责提供机票订位及住宿安排。


有关后事需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处理的,保险人将支付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以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费用为标准)。


保险人承担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履行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 国际援助电话服务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当连续住院治疗满36小时,我们委托救援机构垫付在中国境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境外援助 若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紧急救治,我们委托救援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紧急医疗运送。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


凡年满一周岁(含)至七十五周岁,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且其旅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残、酗酒


(三) 被保险人拒捕或越狱等犯罪行为;


(四)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五)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六) 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 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但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 牙冠、牙托、假牙、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非紧急牙科门诊的治疗;


(九) 理疗费、按摩费、美容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等费用;


(十) 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一) 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二) 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三) 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四)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投保时正在患有的疾病或症状;


(十五) 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疾病,且在本次旅行前已知的一直患有的疾病及其康复期内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 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十七) 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十八)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九) 在(但不限于)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需求;


(二十一) 任何慢性或晚期定期肾功能衰竭,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染性疾病、获取移植器官(包括人造移植)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二) 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二十三) 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家属或旅伴疏于通知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的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


(二十四)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进行就诊时,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有家属、同伴陪同,能够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但在住院后24小时内未履行通知救援机构义务的;


(二十五)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急难援助服务项目。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滥用兴奋剂;


(四)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竞技性赛马比赛、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五)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赛跑、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六) 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七)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八)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九) 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十)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海伦娜;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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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特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4.意外骨折保险金:有
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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