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首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轻度恶性肿瘤及原位癌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及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轻度恶性肿瘤及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保险公司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4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110%。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再次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