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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自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时止, 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 (1) 按年领取:每期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 按月领取:每期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
满期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0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5, 则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 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则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 则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则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方案
- 最高保额
- 3万
- 年缴保费
- 200000元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复星保德信星颐2.0年金保险 | 至106周岁年 | 5年 | 2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年金 | 30754 | 在保单第7年开始每年领取30754元,领至105周岁 |
满期保险金 | 30754 | 在保单满期一次性领取307540元 |
身故保险金 | 30754 |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不晚于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5, 则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 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则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日),且被保险人于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将按以下方式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大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 则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时适用)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8.5%×12(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时适用)小于或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金额,则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