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其中,第一项至第九项保险金仅按保险金金额最高的一项予以给付:
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我们将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乘下表所示比例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
比例 |
18周岁-40周岁 |
160% |
41周岁-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2.4.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该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
2.4.4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登船时越过船舷起至抵达目的地离船越过船舷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该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
2.4.5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民航客机外部的期间。
2.4.6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7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8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2.4.10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乘以相应的比例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陆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该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 |
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 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登船时越过船舷起至抵达目的地离船越过船舷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该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的一段时间,但不包括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民航客机外部的期间。 |
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 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 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 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发生全残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生日当天),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4.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2.4.2至2.4.9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影响;
(9)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10)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1)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猝死、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2)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