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根据保险责任分为计划A和计划B两种,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只能投保计划A;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可以选择投保计划A或计划B。
计划A给付的保险金保障项目是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计划B给付的保险金保障项目是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此次原位癌的进一步发展,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下列两项中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初次发生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该一百八十日为疾病等待期),初次发生或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此次原位癌的进一步发展,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下列两项中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原位癌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原位癌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投保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5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