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一)必选责任
2.4.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合并的伤残中如有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
2.4.3猝死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猝死,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保险公司不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保险公司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合并的伤残中如有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猝死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10)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1)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2)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