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乘下表所示比例: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比例10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比例16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比例14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61周岁以上,比例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乘下表所示比例: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比例10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比例16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比例14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61周岁以上,比例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