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海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临床症状或体征,并经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2.5保障的治疗”中所定义的治疗的,在经我们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进行可行性评估后,对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承担给付海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遗体运返费用、归国后药品费。
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临床症状或体征,并经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2.5保障的治疗”中所定义的治疗的,但被保险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去中国以外地区治疗或由于主观原因选择不去中国以外地区进行治疗而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申请安排去中国以外地区治疗、且已开具了初步医疗诊断证明,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海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出现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临床症状或体征,并经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2.5保障的治疗”中所定义的治疗的,在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供应商进行可行性评估后,对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授权的服务供应商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海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遗体运返费用、归国后药品费。 |
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出现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临床症状或体征,并经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2.5保障的治疗”中所定义的治疗的,但被保险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去中国以外地区治疗或由于主观原因选择不去中国以外地区进行治疗而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申请安排去中国以外地区治疗、且已开具了初步医疗诊断证明,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国内就诊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以下情形导致的疾病或伤害产生的费用: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地震、骚乱、暴动、洪水、火山爆发,核反应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后果,以及正式宣布的疫情;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而产生的费用;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而产生的费用,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伪造、因自身疏忽或实施犯罪引发疾病或受伤而产生的费用;
(5)进行“2.5保障的治疗”过程中的非医疗必需的服务的费用;
(6)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被认定不满足条款“1.3保险对象”或“1.4投保年龄”的要求,其在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费用;
(7)初步医疗诊断证明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8)并非由初步医疗诊断证明授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9)未按照条款“4.3保险金申请”规定的流程索赔产生的费用;
(10)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和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2.5保障的治疗”所必需的治疗;
(11)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2)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13)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14)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15)任何由脑综合征、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
(16)口译费、电话费和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的物品的费用,以及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或亲属、陪同人或护送人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18)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19)由被保险人或任何可以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陪同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自行安排的住宿、交通费用及自行安排所产生的费用;
(20)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相关的费用;
(21)在相关索赔提出之日,被保险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接受诊断、治疗、服务、用药产生的费用:
a.被保险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b.被保险人最近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累计居住达240天及以上、且有固定住所。
对于下列疾病或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以及任何因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等)的治疗;
(3)实验性治疗,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4)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是器官移植,但对其采取了其他治疗、用药或服务;
(5)因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接受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进行保障范围内的移植手术期间及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6)如下癌症治疗:
a.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b.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c.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d.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e.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
(8)如下器官移植:
a.自体器官移植;
b.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第三人提供器官或者来自死亡供体器官捐赠者的器官移植;
c.因酒精性肝病(如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等)导致的活体器官移植;
d.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e.通过购买获得活体器官或者活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活体器官移植。
(9)主动脉手术:动脉内血管成形术。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