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星逸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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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保障,确诊中症或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至60/70/8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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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8.1重大疾病定义”的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8.1重大疾病定义”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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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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