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保障110种重疾,分6组给付6次,依次分别给付100%、130%、160%、190%、220%、250%基本保额,60周岁(不含60周岁生日)前初次确诊重大疾病,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保障58种中症,不分组,无间隔期,不同中症累计可给付2次,每次给付70%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保障28种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不同轻症累计可给付6次,依次分别给付30%、38%、48%、57%、66%、75%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罹患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后续未交保费。 |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一)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给付160%基本保额 (二)恶性肿瘤-重度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满足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给付160%基本保额。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一)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给付160%基本保额;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满足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给付160%基本保额。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次给付保险金 | (一)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再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160%基本保额; (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第三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满足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第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给付160%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定全残,按如下方案给付:18岁前,给付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18岁及以后,给付100%基本保额。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如下方案给付:18岁前,给付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18岁及以后,给付100%基本保额。 |
投保人豁免 | 等待期180天,投保人罹患轻症/中症/重疾、身故或确定全残,或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后续应缴纳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