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3.2轻症疾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2.3.4特别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首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赔付。
(2)保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 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以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本合同“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2.4.1一般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2.3.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2.3.4特别注意事项”、“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6.1合同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附表一”、“附表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1重大疾病”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