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分设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紧急援助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依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妊娠导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妊娠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具体以保障利益表约定为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和治疗费,不含常规检查费、预防性保健费和免疫费,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一周岁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对被保险人流产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金。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援,根据被保险人的救援请求,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救援而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将在合理且必需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费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妊娠导致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妊娠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 |
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具体以保障利益表约定为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和治疗费,不含常规检查费、预防性保健费和免疫费,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一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对被保险人流产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金。 |
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援,根据被保险人的救援请求,保险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救援而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合理且必需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费用。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4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