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其中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2.3.2.1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且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合同2.3.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除“2.4.1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特定疾病、全残责任免除”、“2.4.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6.1合同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年龄性别错误”、“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