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门诊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含妊娠并发症)的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的费用,本公司按“(每次门诊医疗费用-100元)×100%”、“(每次急诊医疗费用-200元)×100%”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含妊娠并发症)的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的费用,本公司按100%给付保险金。
健康维护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本公司安排,可在和睦家接受如下健康检查及疫苗注射:健康检查、疫苗注射。本公司对以上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付健康维护医疗保险金。
生育可选责任
该项可选责任包括孕检孕产医疗、分娩期并发症住院医疗、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婴儿严重先天畸形四项保险责任,供投保人投保选择。
孕检孕产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一次妊娠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和睦家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约定的孕检孕产费用,本公司按100%比例承担孕检孕产保险金;本公司根据合同对每一位被保险人给付的孕检孕产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孕检孕产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孕检孕产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分娩期并发症住院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在本合同的和睦家进行分娩期间发生分娩期并发症,并因此即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诊费、药品费、输血费、检查化验费、耗材费、手术室费、麻醉费、私人普通病房费、护理费、医疗设备使用费,本公司按100%比例给付分娩期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仅负责被保险人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分娩期并发症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分娩当次住院出院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十五日内(含十五日)因医学必需在本合同约定的和睦家接受手术治疗或住院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曾入住重症监护室或下达病重/病危通知书的,对在该十五日期间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相应费用,本公司按100%比例给付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对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继续承担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至新生儿离开重症监护室或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婴儿严重先天畸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分娩,且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在出生满三十日后且在两周岁前,并在保险期间内经本合同医疗服务网络确诊,存有本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畸形的,本公司按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
本公司针对每一新生婴儿给付的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的次数限一次。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门诊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含妊娠并发症)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的费用,保险公司按“(每次门诊医疗费用-100元)×100%”、“(每次急诊医疗费用-200元)×100%”给付保险金。 |
住院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含妊娠并发症)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的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给付保险金。 |
健康维护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安排,可在和睦家接受如下健康检查及疫苗注射:健康检查、疫苗注射。保险公司对以上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付健康维护医疗保险金。 |
孕检孕产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因一次妊娠而在合同约定的和睦家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约定的孕检孕产费用,保险公司按100%比例承担孕检孕产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每一位被保险人给付的孕检孕产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孕检孕产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后,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孕检孕产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分娩期并发症住院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在合同的和睦家进行分娩期间发生分娩期并发症,并因此即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诊费、药品费、输血费、检查化验费、耗材费、手术室费、麻醉费、私人普通病房费、护理费、医疗设备使用费,保险公司按100%比例给付分娩期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负责被保险人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分娩期并发症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分娩当次住院出院后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十五日内(含十五日)因医学必需在合同约定的和睦家接受手术治疗或住院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曾入住重症监护室或下达病重/病危通知书的,对在该十五日期间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相应费用,保险公司按100%比例给付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对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至新生儿离开重症监护室或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婴儿严重先天畸形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后分娩,且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在出生满三十日后且在两周岁前,并在保险期间内经合同医疗服务网络确诊,存有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畸形的,保险公司按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 保险公司针对每一新生婴儿给付的婴儿严重先天畸形保险金的次数限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