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D 款)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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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6种重疾基本保障,可选25种中症、50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特定疾病失能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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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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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依次按照35%、40%、50%。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200%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10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200%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积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10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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