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合同或非续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此导致相关治疗的,无论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因该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相关治疗的,本公司对下列四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的第30日(含)。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第7日)和出院后30日(含第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或者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列五类费用,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首次投保、非连续投保或续保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合同或非续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此导致相关治疗的,无论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因该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您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相关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列四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的第30日(含)。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第7日)和出院后30日(含第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或者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列五类费用,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将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首次投保、非连续投保或续保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8周岁前发病的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和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接受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1.被保险人接受如下项目: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2.被保险人接受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费用;
13.被保险人接受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4.除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植入材料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费用,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5.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非普通医疗部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者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因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