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爱易保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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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疾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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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和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和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的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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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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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命末期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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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选)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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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有
3.保费豁免:有
4.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5.癌症扩展保险金:可选
6.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
7.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可选
8.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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