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下列两个日期较迟者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3%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养老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1)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养老年金不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累计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老年金 | 自下列两个日期较迟者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3%给付养老年金。给付养老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1)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养老年金不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累计所交保险费指合同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