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 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 首次诊断日起存活 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 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 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至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二种轻症(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 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 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至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二种轻症(7)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 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 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第三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轻症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75周岁前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