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 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附表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 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致成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 疾保险金者,以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且身故时年 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经首次就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之医生诊断,烧伤深 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10%或以上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我们承担给付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 时之前身故,我们 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经首次就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之医生(5)诊断,烧伤深 度达到Ⅲ度且Ⅲ度烧伤(6)面积达体表面积10%或以上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已满18周岁可领取)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 (Ⅲ度烧伤且面积达体表面积的10%或以上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接受整容手术;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