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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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可约定,保障因身故或全残可豁免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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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 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 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 24 时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 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保障计划 | 至77周岁年 | 20年 | 6765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 20年年 | 19年 | 37.95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1年 | 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 | 6765 | 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者条款所释义的全残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 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缴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 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 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 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 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00000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 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 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 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 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功能 | 6765 |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投保人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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