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前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或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的,我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下列相应的保险金:
1.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GAMHA)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ד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
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GAMHB)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前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或住院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各项医疗费用-约定的“每次免赔额”)×(1-约定的“自负比例”)。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各项医疗费用包括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各项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该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劳保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
我们在计算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机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医疗保险计划或其他第三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和分类自负部分的费用。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 |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给付的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ד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 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前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或住院的,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各项医疗费用-约定的“每次免赔额”)×(1-约定的“自负比例”)。 在计算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机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医疗保险计划或其他第三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和分类自负部分的费用。 |
责任免除
除有特殊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诊医疗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 、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导致的伤害(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或因人工受孕、不孕症、不育症、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导致的伤害;
七、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导致的伤害;
八、 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整形(但因遭遇意外伤害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治;
九、 被保险人体检、免疫接种、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具体范围根据各地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公布的范围确定);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x (1-约定自付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患精神疾病、流产分娩、牙齿护理、配置器官附属用具、整形美容手术、视力矫正、体检、康复治疗、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