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下列各项重大疾病的 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以及附于主合同的所有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 标准,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器官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被保险人,本项“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 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20,000 元人民币为限。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予 被保险人,本项“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按本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予 被保险人,本项“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最高领取不超过20000元)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