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保险计划 (在售)
-
工银安盛人寿
- 产品特色: 长期保障可至百岁,包含生存金、贺寿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 加入对比
¥按需求定制
已有 0 人推荐

关注“沃保网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获取验证码
您需要
1位
2位
3位
保险专家为您服务
【多家对比更放心】
我已阅读并同意沃保网的用户协议
今日已有0人预约

- 保险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有 | 1、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将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2、若于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我们将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有 | 70周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⑴ 身故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⑵ 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70周岁后(含)——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105%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贺寿金 | 有 | 若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除给 付上述生存保险金中的第 2 项外,还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
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
详细条款
投保案例

展开全部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