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含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含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且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附加合同生效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附加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满期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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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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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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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
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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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首个保单生效日前 | 保单现金价值×120% | |
18周岁后首个保单生效日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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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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