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保险公司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故意自伤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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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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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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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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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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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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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鑫丰年保障计划(2017版) | 至100周岁年 | 10年 | 1155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10年年 | 9年 | 105.45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016) | 10年年 | 9年 | 63.6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155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⑴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⑵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1550 | 若主合同投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1155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保险公司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11550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
贺寿金 | 115500 | 已交保险费115500. |
生存保险金 | 3000 | 1、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2、若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15500 | 于附加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附加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将按满期时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满期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