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绿盾版两全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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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
- 产品特色: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以及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自驾车交通意外、网约车交通意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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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相应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踏入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驾驶或乘坐私人非营运的乘用车,在车厢内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有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搭乘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
满期金 | 有 | 合同生效的第3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满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1.6条第一项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1.6条二至五项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猝死、中暑、高原病;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遭遇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