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且以下第一项至第十项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 比例 |
18-40周岁 | 160% |
41- 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1
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四、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六、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七、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八、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在轿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九、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无论上述非意外全残保险金还是各项意外全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十、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的第3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十一、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情况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2、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过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非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相应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踏入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驾驶或乘坐租赁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租赁车或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搭乘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乘坐电梯,在轿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75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金 | 合同生效的第3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满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情况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2、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过变更。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