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