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医院首次实施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津贴保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中的脑中风后遗症的,我们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医院首次实施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手术津贴保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中的脑中风后遗症的,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再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的的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5”保险责任、“2.1”保险费的交付、“2.5保险事故的通知”、“2.9”“2.11”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2.13”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黑体加粗内容”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黑体加粗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