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两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本公司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两倍给付。
六、三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本公司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三倍给付。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发生的两倍或三倍给付金额按相应一倍给付金额计算)。
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八、意外伤害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烧伤,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
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两倍给付。 |
航空意外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按前四款所列各项保险责任应给付金额的三倍给付。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
保险案例
张先生,某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购买了黄金计划,每年缴费268元,可享有如下保障:
1、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10万元
3、意外烧伤保险金:最高10万元
4、意外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最高5万元
5、因搭乘陆路、水路交通工具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警时发生意外身故,双倍给付前四项保险金
6、因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事故,三倍给付前四项保险金
7、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年最高报销5000元
8、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天给付20元,每年最高给付180天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打架、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条款处理。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重要器官切除 | 约定保额 x 50% | |
公共水陆交通意外或学校、医院火警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x 2 | |
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x 2 | |
重要器官切除 | 约定保额 x 50% x 2 | |
航空交通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3 |
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x3 | |
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x 3 | |
重要器官切除 | 约定保额 x 50% x 3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100 |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x 住院日补贴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矫形整容手术、安装购买残疾用具、体检、康复治疗、生活补助、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非医保范围内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