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险种特色
·长期财富积累,养老无忧
·生存年金领取,照顾周到
·身故保费返还,资金安全
·享受分红收益,额外惊喜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根据以下所列情况给付,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向您返还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该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可选择按以下方式领取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按照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
2.向我们申请将上述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当时在售的任一养老金产品分期领取。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止 1)您所交的保险费按照每年2. 5%的比例递增的金额(以每期所交保险费为基数分别计算,递 增部分不计入今后计算基数),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当年实际天数折算为每日递增比例计 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您所交的保险费按照每年2. 5%的比例递增的金额(以每期所交保险费为基数分别计算,递 增部分不计入今后计算基数),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当年实际天数折算为每日递增比例计 算;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
保险案例
投保示例
智先生30岁,在投保了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的基础上,又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保障至60岁的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该附加险的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险费3,630元,智先生通过购买该附加险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60岁祝寿金10万元(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为年金领取)·若智先生不幸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分享红利分配
红利领取
我们将根据各年度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您可自由选择以下四种红利领取方式中的一种:累积生息、现金红利、抵交保险费、购买增额交清保险(保险责任同主险,保险期间至主险满期),但您所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必须和主险保持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年交保费按每年2.5%比例递增的金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折算为每日递增比例计算) |
高度残疾 |
约定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年交保费按每年2.5%比例递增的金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折算为每日递增比例计算)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智先生30岁,在投保了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的基础上,又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保障至60岁的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该附加险的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险费3,63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