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寿险公司的基本产品之一,是各类企业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移财务风险的首选产品
除意外身故、残疾责任外,包含意外烧烫伤的保障责任
提供全球24小时意外风险保障
收费低,保障高
保险期限灵活,可以按年投保,也可根据需要选择一年以内的保险期限
转嫁企业雇主的工伤责任的风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180天内身故,赔付100%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180天内残疾,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10%至100%不等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烫伤,按“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50%至100%不等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一年或一年以下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烧伤保险金和各款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