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光大永明金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以上两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三、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五、年金转换权益
被保险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三百六十五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我们按确诊时主合同保险单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二、重大疾病豁免解除合同手续费
若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您要求解除主合同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解除合同手续费,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三、重大疾病豁免部分提取费用
若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您要求部分提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部分提取费用。
本条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时《光大永明金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个人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最高死亡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返还账户价值 | 若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三百六十五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且确诊时未满六十周岁,按确诊时主合同保险单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解除合同手续费 | 若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将豁免主合同解除合同手续费,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部分提取费用 | 若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要求部分提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将豁免主合同部分提取费用。 |
保险案例
35岁的钱先生购买了10万元“金保丰”。假设没有部分提取账户价值,钱先生可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1、上表的结算利率假设为:低档2%;中档,前两年分别是4%,4.25%,第三年及以后为4.5%;高档6%。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重大疾病保险金为《金保丰保险理财计划》的附加险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3、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60周岁之前享有的保险保障。
责任免除
光大永明金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返还账户价值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丰重大疾病保险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相关费用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光大永明金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疾病导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个人账户价值 x 10% |
意外导致 | 个人账户价值 x 10% | ||
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附加险 ——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丰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疾病 |
个人账户价值 x 10% (保单生效365天后且未满60周岁确诊可领取) |
重大疾病豁免解除合同手续费 | 免交解除主保单手续费 |
重大疾病豁免部分提取费用 | 免交主保单部分提取费用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